之前的县令王旭和县尉乐志都已经死在了陈家庄庄的利刃下。
由于有两位主官的前车之鉴,这位县丞相当的配合,看到陈逊之后立即行礼,显得非常的谦逊老实。
“我问你,本朝律法中,有没有规定负债必须子还?”这是陈逊找到的第二个突破口。
“回大人,本朝律法之中,并无规定必须父债子还。”覃文先回答了陈逊的问题,接着又补充道:“但是父债子还乃民间约定俗成之理,子女受父亲供养,自然应该承担父亲的债务。”
“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。”陈逊不满覃文后面的补充,这会让他后面的操作变得有些尴尬。
“是。”覃文这次不敢多言。
“具体说一说,本朝律法中对于偿债的条例。”陈逊再次问道。
“《宋刑统·公私债务门》中有理欠令:诸欠官物有欺弊者,尽估财产偿纳;不足,以保人财产均偿;又不足,关理欠司;又不足,保奏除放。”
“还规定: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,除放;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,准此””
陈逊在小时候读过私塾,知道这两句话的意思。
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,如果恶意欠债不还,将以其财产清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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