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条: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的所属权,依然归所得一方。婚姻解除后,另一方将无权继续支配。
好生涩难懂,什么意思呢?
“这个第三条能不能解释下?”
“就是说,你赚的钱或物,在婚姻期间我可以一起使用。一但离婚,所属权还是你的,我将再没有权力使用。”
林沫似懂非懂:“我的钱或物?等等,这话应该倒过来说。就是说你的钱或物,比如这间别墅,婚姻期间我可以使用,如果我们离婚,它就依然归你,我无权再使用。至于我是否有资格拥有?”
“如果离婚,你没有资格拥有。”谭侃侃直接说明。
看似有点问题,但林沫一时也想不通问题是在哪里,索性就继续向下看。
第四条:婚姻双方,在婚姻存在期间的所有继承所得、赠予所得,均归被继承人与被赠予一方。另一方无所属权。
林沫这一次没有动脑筋去思考,先全部看完再说。
第五条:婚姻存在期间,一方的债务,另一方不予以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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