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朝的所有州府郡县,全部设立监察衙门的派出机构,驻地监察官的一律耗费,将由监察总部负责,与地方州府不产生任何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并且,所有监察官全部实行五年轮岗制,即监察官在一地一州一县,甚至一路任职都不得超过五年。

        每一路设路监察一名,巡监两名。每一府设府监一名,副府监两名,以此类推,一直到县。

        各级监察衙门属官若干,根据军路的地域大小,重要与否等等要素,确定派出监察官的数量。

        所有路一级的路监察,官阶统一为正四品或者从四品,俸禄计算方法与总监察衙门相同。

        路一级的监察官,调查的权限仅限于州府郡县,涉及路一级的朝廷大员,将由总监察衙门派员调查……避免路监察的权利过盛而干涉地方州府的政事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样,府一级的监察权限仅限于一府以下的县官。

        在监察体系中,国朝权发遣职衔的陈例并摈弃了,也就是说,就任监察衙门的职位,同时会对应相应的官阶。

        所有监察衙门没有干预州府郡县官员任命的权利,而州府郡县也无权干涉监察衙门调查定罪。

        已经定罪,将由监察衙门依照相关条令条例执行,执行有专门的执行官,皆为因各种原因不再能征战的军卒组成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此一来,监察体系真正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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