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仕杰虐杀多名男女,手段狠毒,证据确凿,按律当诛。
但,由于死者也好,伤者也好,全是签了卖身契死契的仆从,根据大齐律法,签过死契的仆从,属于主家私有财产,是打是骂是卖,都是主人家的自由。
虽然致仆从死亡,主人家需负一定的责任,但这个责任很轻,完全够不上以命抵命的程度。
而且,这些仆从的死亡,虽然是王仕杰造成的,但由于死亡,是在某种不可描述行为进行中发生的,属于意外死亡,这么一来,落到王仕杰身上的责任就更轻了。
如果不是郑王氏击鼓鸣冤,如果不是这事造成的影响太恶劣,王仕杰只需要用几两银子就可以打发掉。
就算如今闹到这个程度,根据大齐律法,王仕杰的罪行也并不重,最多也就是多判赔点银子,向家属道个歉,再关上半年,就算是给民众交待了。
郑王氏坚决不接受这样的结果,在最后关头,提出异议。
“青天大老爷,民妇的小儿子签的只是五年身契,而且身契上写明,是去公主府做小厮。”
“民妇的小儿子,是自由身,五年身契只是雇佣身契。”
“王仕杰凌辱民妇的儿子致死,就该以杀人罪来判。”
“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王仕杰应该以命抵命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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